第一章 總綱 |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三育基督學院學生會 |
第二條: |
本會已發揚基督的愛為基,以凝聚學生共識、維護學生權益、提昇靈性生活、學促進學術風氣、統籌學生公共事務、落實學生民主自治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推動之最高準則依據基督復臨安息日會基本信仰及三育基督學院章規定實施之。 |
第二章 會員 |
第四條: |
凡三育基督學院全修三均為本會會員。 |
第五條: |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1. 參加本會所推行各種事工之權利及義務。
2. 選舉或罷免委員及被選為委員之權利。
3. 遵守本會章程及按期繳納會費之義務。
4. 出席會議之權利及義務,如不能出席會議,必須請假。(請假辦法之實施,另以補假細則定之。)
5. 無故不出會議,且未請假者,除公布姓名以示勸誡之外,並將名單送交學務處議處。 |
第三章 組織及會議 |
第一節 會員大會 |
第六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構。
大會休會期間,以班系代表聯席會代行之。 |
第七條 |
會員大會有下列之職權:
1. 選舉執行委員。
2. 修改本會章程。
3. 議決大會提案。
4. 聽取執行委員會及事工委員會之工作報告,並討論學期工作計劃。
5. 審議班系代表聯席會、政策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
第八條: |
定期會員大會每學期加開二次,必要時可由執委會之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連署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班系代表聯席會、政策委員會除由正副召集人召開外,得經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之連署召開之。 |
第九條: |
會員大會以會員總人數,扣除請假人數後之二分之一出席為成會,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三分之一。 |
第十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除修改章程之提案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為有效,其餘提
案以出席人數過半之通為有效。
班系代表聯席會、政策委員會之決議規定亦同之。 |
第二節 執行委員會 |
第十一條: |
執行委員會
(以下簡稱執委會),置會長、副會長、書記、總幹事、副總幹事各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為一學期
(自寒暑假開始至次學期結束為止)
,連選得連任。 |
第十二條: |
會長候選人需為非畢業班之會員,其餘學生會幹部及執委可由畢業班擔任。其資格
(如學生手冊第十一條、十三條之規定)。 |
第十三條: |
選舉時由五人組成候選團向當屆書記登記,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過半數意為當選,無候選團當選或候選團登記時,則採普選之實施,另以補充細則定之。 |
第十四條: |
執委會之職責如下:
1.
召開會員大會、班系聯席會、團契事工協調會,執行決議事項。
2.
督導事工委員會之工作計劃。
3.
編訂學期行事曆及編審本會學期預算決算。
4.
召開政策委員會,執行決議事項及遴派各項校務會議之學生代表。
5.
依規定提出章程修正案。
6.
聘請本院老師及校友為顧問或名譽顧問。
7.
執行本會籌劃之事項。 |
第十五條: |
執委必須於每次學生大會召開前集會一次,以會長為召集人,五分之四委員出席為成會,以四分之三同意為決議。 |
第十六條: |
執委會之政策協調與事工推展:
1.
會長、書記為班系代表聯席會正副召集人,定期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召集一次,並得不定期召開,以形成政策、推動事工。
2.
副會長、副總幹事為團契事工協調會正副召集人,定期於召開會員大會前召集一次,並得不定期召開,以協調事工善用資源。 |
第三節
查帳委員 |
第十七條: |
本會設查帳委員二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為當選,任期至次屆查帳委員產生為止,連選得連任。 |
第十八條: |
查帳委員之職責為按月審查本會帳目一次,並監督帳目之移交。 |
第十九條: |
查帳委員直向會員大會負責。 |
第四節 事工委員會 |
第二十條: |
事工委員會置宗教、文藝、音樂、康樂、聯絡、服務、伙食七部暨會計、出納。各置部長一人、幹事若干,各班系相關幹部四至七人,由執委會遴任之。
事工委員會事工由總幹事、副總幹事統籌推動之。 |
第二十一條: |
事工委員會之職責如下:
1.
宗教部 — 推行本會各種靈修、宗教活動,並其它有關事宜。
2.
文藝部 — 辦理本會通訊編印工作、學術演講、文藝活動、文化推廣、並其他相關宜。
3.
音樂部 — 辦理本會音樂會、音樂欣賞會,並其它有關事宜。
4.
康樂部 — 辦理本會各種運動節目、康樂活動,並其他有關事宜。
5.
聯絡部 — 辦理本會對外之連繫、對內之聯絡,並其它有關事宜。
6.
服務部 — 辦理本會各項服務工作,並其它有關事宜。
7.
伙食部 — 負責學生伙食上之問題與膳務部負責人作溝通事宜。
8.
編訂本學期預算決算,送交執委會審訂。 |
第二十二條: |
事工委員會須定時向總幹事、副總幹事報告工作計劃,以及各項交辦工作之進行狀況。 |
第五節 政策委員會 |
第二十三條: |
學術促進與權益保障委員會,由會長、書記任正副主委,委員包括前任會長、書記暨文藝部、各班系相關幹部各一員及顧問若干。以產生獎助學金委員會、出版委員之學生代表,並得議決相關事務。負責促進本會學術文化與保障學生權益。 |
第二十四條: |
靈性提昇與生活維護委員會,由副會長、總幹事、副總幹事任正副主委,委員包括前任副會長、總幹事暨宗教部、各班系相關幹部、各宿舍幹部各一員及顧問若干。以產生生活委員會、靈育委員會、學生代表,並得議決相關事務。負責提昇本院靈性風氣與改善學生生活。 |
第二十五條: |
法規與政務委員會,由會長、書記任正副主委,委員須包括前任會長、書記等委員若干及顧問若干,由會長遴任之,負責本會法規解釋及政務延續。 |
第四章 附則 |
第二十六條: |
本章程於會員大會同意後,由執委團向學校牧育處備案後實行之。 |
第二十七條: |
本章程之修正案由執委會或系所會決議,或會員八分之一連署簽名,在本會員大會三天前提交書記公佈,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同意,得修改之。 |
第二十八條: |
執委會得因實際需要制定補充則實行之,惟事後須經會員大會審核接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