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長室教務處學務處事務處財務部
教務處 } 入學須知 註冊學業規程 畢業要求與程序 科目編號 一般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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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業規程
凡學年內所通過,並向學生公佈之任何規則,與此章程中發表者具有同等效力。
本學院有權視情況之需要,變更有關入學、註冊、學雜費、上課、課程需要、操行、在學身份,以及畢業等規程。


學生級別
凡具入學資格,並經本學院接受為正規學生者,列為一年級學生。凡已修畢至少34個學分,平均積點在2.00以上者列為二年級生。凡修滿68個學分者為三年級生。被列為四年級生前,學生須修滿 102個學分,並呈交一項經由系主任批准的畢業計劃,表示該生將於該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修畢一切畢業所需之學分。


成績制度
每一學期結束後,校方即將成績報告單分發予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下列為用於計算學生平均積點之制度。
成績等第
積 點
評 定
相當百分比

A

4.00

優異

94∼100

A-

3.67

優良

90∼93

B+

3.33

平均水準以上

87∼89

B

3.00

平均水準以上

84∼86

B-

2.67

平均水準

80∼83

C+

2.33

平均水準

77∼79

C

2.00

平均水準

74∼76

C-

1.67

平均水準以下

70∼73

D+

1.33

平均水準以下

67∼69

D

1.00

平均水準以下

64∼66

D-

0.67

平均水準以下

60∼63

F

不及格

59以下

AU 旁聽
AUW 旁聽退課(未達旁聽時數)
I 未完成(直至補交全部為止)
P 通過
WF 退課前成績未通過
WP 退課前成績達標準

學分
一學分之課量是在一學期之十八週內,每週授課一課時,每課時計50分鐘。實驗課則以150分鐘為一課時。


實驗課學分
實驗課所得學分量視各科系而異。理工科之實驗課,每週兩小時半之課相當於一個學分,打字及電腦課,除上課時間外,每週另需實習兩堂,實用英文每週需實習一堂。


平均積點
學生之平均積點,係由所得全部積點除以所修畢之學分總數而得。在計算平均積點時,旁聽科目及准予退課之科目不算在內。


課程表
每學期初註冊處公佈課程表,列出該學期各科之上課時間、教室,以及教授姓名。


取消預定課程
院方有權與系主任磋商後將列於課程表上或本章程內之任何課程取消。


上課及聚會出席
  1. 所有編排之課程、聚會及實驗課,學生均須依時出席。
  2. 學生缺課可能招致降低成績之結果,由於延遲入學或任何其他情形,缺課超過一學期全部預定課程時間的25%者,成績作不及格論。
  3. 學生缺課即使理由充份,亦須自動補齊一切所缺功課或實驗,並須於請假前與導師商討所須補做之功課。
  4. 宿舍或學務處之離校許可,不得視為准假缺課之憑據。
  5. 學生上課,遲到三次,作曠課一節論。曠課一節,操行總評減一分。

聖經課
學生每一學期的課程中,至少須包括一門聖經課,至修完一般課程中宗教學分之要求為止。


工作教育課
凡本院正式及英文先修班學生,每學期得選修0.5個工作教育學分。


考試前一週
在學期期末考之前的一週,不得安排校外實習或課外活動,俾使學生有充份時間完成課程計劃,並準備期末考。


課程要求與評分標準
學生應參加每學期之期中考及期末考,亦必須參加教師定期或不定期測驗。學生之學期成績評定,基於考試、測驗及日常作業,包括學期論文、報告、討論以及其他於開學時於課程大綱中所指定之作業及課業活動。學期總成績中百分之十為學生出席成績,學生每缺課一堂扣出席成績一分,三堂遲到相當於一次缺課,凡缺課達該科教學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該科成績以F計。延遲註冊之學生所缺之課亦按此處理,唯公假及兵役除外。


學期成績報告
成績報告單於每一學期結束時發出,學生於收到成績報告單後,應仔細檢視其中所列課程,學分以及成績是否正確無誤。若發覺有錯誤需要更正時,必須於一週內辦理。成績報告單發出兩週之後,即為永久記錄不予更改。


有關課程訴請程序
學生若覺得其課程計劃有不公之處,有權訴請公正的檢討並審議。
程序如下:
  1. 學生應先向該教師或有關教師們提出請求。
  2. 如果學生覺得尚未獲得公正之解決,就應向有關課程的系主任訴請。
  3. 若學生仍覺得尚未獲得滿意之解決,就應將案件提交教務長。
  4. 此時如學生仍感不滿,則可用書面方式向學業委員會申訴,亦可當面向該委員會提出其申訴要求,學業委員會所作決定即為最後之裁決。

基本升級資格
由於大學三、四年級課程,學術上之難度甚於一、二年級之課程,故二年級上學期結束時,系主任將作初步的評鑑,如果學業成績主修科目平均總積點低於2.3,一般科目平均總積點低於2.0,或操行成績低於B-者,將接到系主任的警告函,如果二年級下學期結束時,學業成績平均總積點或操行成績仍未達上述要求者,將不得繼續修讀大學三、四年級之課程。


未完成作業
只有於特殊情況下,作業未完成者才給予I等成績,如到下一學期結束之前作業仍未能完成,成績即列入F等,即不及格論。在第二學期結束時作業未完成者,必須於暑期結束前完成。
未完成作業欲延期補交,須經學業委員會認為申請延期之理由充份,始准予延期。


補 考
  1. 學生在期中和期末考試不及格者,導師不能私自決定准予補考。
  2. 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日期已於開學時公佈,學生在作個人計劃時,得將考期列入,除緊急事故外,凡缺考者一律不得補考。凡因緊急事故缺考而欲補考者,須向教務處提出書面申請並獲得教務長及系主任/班導師之同意。
  3. 每一科補考須於考試前付費用新台幣壹佰元。
  4. 補考事宜須於請假期滿一星期內與教師安排,包括補考時間及補考方式。
  5. 只有在理由充份並能出具證明的情況下,且事先獲得准許者始可准予補考。
  6. 補考成績60分以下部份以實得分數計,60分以上部份以80%計算之。因兵役緣故申請補考者不受此限。
  7. 若學生具有後備軍人身份,於期中考或期末考期間收到召集令,因屬不可抗拒之事,請求補考可不受補考規則限制。補考方式由課任導師決定之。

重 修 課
學生之永久記錄內含有該生全部已完成或修讀過之記錄,成績單亦據此發出。欲重修某科者須獲得該科所隸屬科系主任之准許方可。學生如某一科成績不及格獲得F等成績,而欲獲得該項課程之學分,則必須於在校期間重修該科。兩次成績均存於永久記錄內,而計算平均積點時,以成績較好的一次作計算。


試 讀 生
學生在第一學期期中考試時,平均積點低於二點者,將接到教務長的警告函,如果第一學期結束時仍無任何明顯進步,則將被列為試讀生。如在第二學期結束時,尚未達到所要求之標準(平均積點二點),該生須經學業委員會核准,始得再留本學院就讀,凡累積積點低於1.67者一律須自動退學。


院方將限制試讀生的課程和工作份量。試讀生不可在學生組織中擔任職務,儘量減少其代表本院參加校內或校外的任何學術性組織的機會。



服兵役之學生
學生因入伍離校前,應向教務處辦理離院手續,該學生若於該學期之課程已修畢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者,可向教務處申請期中考試,由學校保留該生期中成績,以便退伍時銜接,已修畢三分之二以上者,可向教務處申請提前學期考試或交作業。


學生在學期退伍回校時,課程尚能與離校時銜接者,准予繼續修讀。



榮 譽 生
凡學生平日嚴守校規、品格良好、刻苦力學,且成績符合下列標準者,得於該學期結束時列為榮譽生。
1. 該學年內平均績點三點六七以上,而無低於C+成績者。
2. 平均操行成績A(94%)以上。



學行成績獎勵
一、 操行優異獎:該學期內操行成績達A(94%)以上,頒予獎狀。
二、 學業成績優異獎:該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三點六七以上者, 頒予獎狀。
三、 學行兼優獎:該學期學業及操行成績符合以上兩項標準者,頒予學行兼優獎狀。
四、 熱心屬靈獎:凡熱心屬靈工作,經堂主任及部門指導推薦者,於學年結束時,頒予獎狀。
五、 熱心服務獎:凡熱心公益,經教職員推薦者,於學年結束時,頒予獎狀。


特別考試
二年級或二年級以上學生,經由學業委員會批准,可以特別考試方式獲得有限量之學分。學生向學業委員會提出申請時,必須出示自修成績或函授證件,以證明已有足以取代某正規課程之學識經驗。


學生所提出之申請得在每學期最後換課日之前完成,不得在註冊上課該學分後,又在學期中提出要求。本院正式學生,在校期間不可擅自補習其他課程,或兼修函授課,除非該項要求預先獲得學業委員會之批准。學生若因缺課緣故,而導致成績為F者,該生必須重修,而不能以特別考試方式取代。


凡申請特別考試之學生得繳交費用伍佰元,特別考試將由教務長會商相關科系主任後,指派一位教員給予學生考試,並加付旁聽學分費用。


個別指導課程
經系主任之推薦及學業委員會之同意後,學生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下得選修〔個別指導課程〕。
1. 學生須與教務長所指派的一位教員會商,並向該教員提交所欲學習之課程大綱。
2. 評分標準應在開始選修前清楚列出。
3. 學生最少須用45小時的學習時間,且交出這項工作之證明,始能獲得一個學分。
4. 該指定教員評鑑學生所完成之功課或工作,並將所評之分數交至註冊處。


實際經驗學習
凡在校外具特殊學習經驗之學生,而欲藉此獲取學分者,必須從工作主管處獲取證明文件,說明該項學習經驗之性質,而所授予之學分必須與現存的科目相符。由有關之系主任,一位教授與該科相當之科目的教員,另加一位其他方面的教員所組成之評審委員會將評審其資料,而向學業委員會作提議是否應接受該學習經驗並給予學分,此等學分之評審及文書工作費用為每科新台幣貳仟元。


函 授 課
學生如經教務長之許可,可以函授方式修取有限量之學分。
學生在同一時間內只准修讀一門函授課程,如於在校期間修讀該函授課程,將被視為該學期修課份量之一部份,且須在該學期內完成。又凡是可以在本學院修讀之課目,一概不得以函授方式代替。
本院正式承認在美國首都華盛頓及新加坡遠東總會的函授學校,所修學分將予承認。


特殊學分數量之限制
以某一特殊方式獲取之學分數,在整個學士課程中通常不得超過14個學分。所有經此類特殊方式累積得之學分不得超過在本校修得學分總數之四分之一或超過36個學分。此類特殊方式包括:特別考試、個別指導課程、函授課、實際經驗學習。


特殊學分評分規程
凡以上述特殊方式獲得學分之科目(除函授方式外),所得分數概以及格/不及格論。


遠東神學院分校課程
在遠東神學院分校或其他分校修讀之延伸課程,可經由系主任及教務長之核准,酌量被接受為一般或主修課程之學分。


轉學學分
學生倘有他校已獲得之學分,意欲轉來本院,須於入學後一學期內,以書面申請要求註冊主任之評定。(轉學生之學分成績,須待該生於本院就讀第一學期結束後始作評定取捨。)


有他校轉來學分之學生,在本學院的成績及由他校轉來的平均成績均須達C等以上,始得畢業或授與證書。


若學生已在本院入學後,再選讀他校課程(如:空大),須事先取得校方同意後,才得以抵學分。


學業成績證明書
學業成績證明書係註冊處根據學生永久學業成績記錄發出,須蓋有院印及註冊主任與教務長簽章,方能生效。為保密起見,學業成績證明書只有在學學生、畢業生或某單位要求時,方予發給。通常發給學生個人之學業成績證明書均蓋有(非正式副本)之字樣。只有直接發給另一機構時始蓋有校印。


學生在校帳目必須完全結清始予發給學業成績證明書。初次申請學業成績證明書者不收任何費用,此後每份收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


課程之旁聽
凡有志多充實自己之學生,不論為全部時間正式生或特別生,經任課導師同意後,且個人課量容許之下,得旁聽一些科目,費用按院方之收費章則。然而由於英文系各科目教學上之密集程度及學生在課堂上必須參與之事實,學生不得旁聽英文系課程。旁聽生達80%之上課時數者,成績等第給予旁聽記錄(AU),上課時數少於80%者,成績等第給予旁聽退課(AUW),惟其缺課不列入學務處曠課記錄。



學業上的不誠實
學業上之不誠實表現係嚴重之過犯,學生於測驗或考試時作弊、抄襲報告、以及其他方式之學業上不誠實表現,均須接受處罰,包括成績列入F等,喪失該課程的學分,或予以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開除學生
院方於必要時,有權勒令學生退學。


圖 書 館
本院圖書館乃一設計新穎之五角形建築物,其中藏書達參萬伍仟餘冊,雜誌期刊百餘份,並有為數不少之視聽教材,與學生平日之學習息息相關,大部份書籍材料採開架式。此外,圖書館內並存有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等非書資料供讀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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